
民法典规定的准合同您了解吗?
发布时间:
2020-06-22
来源:
作者:
一、 无因管理
2000年8月8日晚上,养马专业户邓某从县城赶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邓某捡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找到邓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所有。何某要求把马领走。邓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一)邓某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民法典》第979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邓某捡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说明邓某没有擅自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前提下,邓某把马放到自家马场饲养,避免了马的再次走失,且保证了马的价值,该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邓某可向马的主人请求偿还饲养费用。
(二)丢失的马产下的马驹应当归谁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邓某照料丢失的马产下的马驹,应当归马的主人何某所有,邓某有及时转交的义务。
(三)假如在邓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邓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邓某可以请求何某适当补偿医疗费。
二、 不当得利
张三经朋友介绍与李四相识,李四曾向张三借钱,均有归还,张三比较信任被告李四。李四因为信用卡借款到期,没时间到银行网点排队还款,2014年6月23日,李四将15000元现金交给张三,请求张三通过其网银转账至李四的账户15000元。张三于当天进行网上转账,因电脑故障,不慎操作两次,导致多汇了一笔15000元。于是张三电话联系李四,但李四之后未予返还。
(一)李四因张三不慎操作而多收到了15000元,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他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李四收到该款项是由于张三的不慎操作,并无任何法律根据,张三在该行为中受到了损害,而李四拒不归还。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二)如果该15000元并非因操作不当汇错,而是张三决定就此机会将自己儿子曾欠李四的15000元还上。之后张三反悔,想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李四返还,能否得到支持?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98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