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民法与刑法中的“能力”之分
发布时间: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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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顾名思义,就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这种资格不能被放弃,也不能被剥夺,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且一直存在的。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而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自然人或法人在做出某种行为之后,并不会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自然人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作为一种组织,被法律拟制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与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类似的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设立或登记,终止于法人的依法被撤销或解散。
与自然人不同的是,各个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是有区别的,是由法律或为法律所确认的法人章程来决定的。各个法人设立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的不同,决定了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大小、范围也不相同。法人设立后必须在其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为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一直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却根据民事主体的年龄、精神状况不同,分情况、分阶段存在。
自然人可根据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前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后者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时间上、范围上都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年龄不够或精神状况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出现不能辨认、控制或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因此,认定刑事责任能力也有年龄和精神状况这两个标准。
(一)以年龄为标准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这类主体有以上八种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非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
(二)以精神状况为根据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有的人因患病等原因会丧失或减弱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特殊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文旅集团 汤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