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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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搜索引擎上输入“农民工”为关键词,搜索的结果绝大多数都与讨要工资有关。
在我国,每年春节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大门口都会有众多农民工聚集在此讨要工资。这既是一种社会问题,也直接反映出了农民工缺乏工资保障的法律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该条例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总则部分落实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监管、后期处理等职责。这些部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另外,该条例提出要发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作用,且支持举报投诉。
第二部分规范了工资的支付形式和周期,主要约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内容主要有: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2.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3. 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并且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部分明确了工资清偿的主体主要为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的特殊情形下,工资的清偿不依本条例,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做了特别规定。这部分规定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以及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拖欠工资;农民工工资不受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争议所影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也不因支付工资以外的事由被查封、冻结、划拨。
第五部分强化了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文旅集团 汤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