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控疫情典型案例之三——诈骗罪
发布时间: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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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
2020年2月份以来,亳州市谯城区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谎称有口罩销售,之后有多名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购买口罩,骗取钱款数额巨大。并将骗取到的钱款全部充值到手机赌博软件进行赌博。面对涉疫案件,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反应、主动出击,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侦查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引导依法取证。
二、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 以案释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数额较大”,各省的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各不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其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本案例中,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卖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达到数额巨大,涉嫌构成诈骗罪。
疫情期间,各地都出现了许多以口罩为由实行诈骗的行为,希望大家提高警惕,认真防疫的同时保持清醒,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来源:文旅集团 汤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