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控疫情典型案例之二 ——妨害公务罪
发布时间: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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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月9日,上海青浦区业主张某、封某夫妇及其儿子张某某外出购物返回小区时,小区保安对三人进行例行体温检测。经检测,张某某体温异常,保安遂让其暂缓进入小区并要求对其复检。张氏父子不满,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下车与保安争执,影响正常出入秩序。后经复检,张某某体温显示正常,保安示意其可以进入小区,但张某等人不依不饶,不愿将车辆驶离现场,造成出入口通行受阻。民警到达现场后劝告张某这是特殊时期,责令其尽快将车辆驶离,张某依旧无理取闹,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决定对其实施强制传唤。此时,张某突然加速行驶,碰擦现场处置民警,致其手臂受伤。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已被青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二、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
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以案释法
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妨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五款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首先,人民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人民警察执行的职务一般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的职务更加紧急;其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仅限定于“阻碍”,第五款行为上升至“袭击”。所以,第五款是第一款的加重情形,量刑也要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张某明知会造成民警受伤,仍故意开车碰擦民警,主观目的不仅仅是“阻碍”其执行公务,应当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触犯了本条的第五款,根据我国刑法和《意见》,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来源:文旅集团 汤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