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控疫情典型案例之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
2020-02-11
来源:
作者:
一、案例
河北邢台内丘县患者刘某某于1月18日出现新冠肺炎症状,但在就诊期间始终否认武汉市居住史,直至2月6日才承认,2月7日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在此之前密切接触77人。7日,内丘县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患者立案侦查。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以案释法
这两条属于概括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四种行为方式是用于释明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和行为特征,即无具体针对对象,潜在受害者范围巨大。
凡与这四种行为的特征、危害程度相当的行为,都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第114条和第115条的区别在于这五种罪名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适用第114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114条说明,只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无须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本罪是危险犯。
本案例中,该患者明知自己的症状与新型冠状肺炎相似,且有武汉居住史,主观上有任由他人被自己感染的间接故意,且客观上去过人群聚集的医院,导致77人被隔离,有以传染病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文旅集团 汤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