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发布时间: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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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北大女生因男友的精神控制和精神暴力而自杀,网友们纷纷把矛头指向了该男友,认为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虽未自己动手,但直接导致了他人自杀——这属于故意杀人罪吗?
首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是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要件是有故意杀死对方的行为。但现实生活远远比规定复杂得多,对于上面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有详细的规定。
致人自杀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根据不同情况而对当事人的做法有不同的法律评价:
一、致人自杀。
指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
根据行为人先前所实施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二、相约自杀
二人相约自杀,其中一人自杀身死,另一人由于各种原因得以存活。
只要两人之间有真实的共同自杀的决意,且有共同谋划,那么无论另一人是由于恐惧而放弃自杀,还是由于外力原因,如毒药药量不够,而未能死成,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因是行为人并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对方自杀,而自己从一开始就没有自杀的真实决意,那么此时他的行为就是以相约自杀掩盖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诱骗行为也成为了其剥夺对方生命的客观要件。此时,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帮助他人自杀。
帮助他人自杀,比如,把有坚定自杀念头、但无行动能力的人移动到自杀地点,在其周身洒下汽油,然后由自杀者自己点燃打火机而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帮助他人自杀与相约自杀有交叉的情形:
(1)如果两人相约自杀,但约定方式为一人将另一人杀死后再自杀,那么杀人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见,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的承诺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2)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或者属于自杀的倡导者、教唆者,另一方利用此条件或受教唆自杀而死,前者自杀未死或放弃了自杀行为。从性质上讲,这也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提供条件是物质上的帮助,教唆是精神上的支撑。对提供条件或教唆自杀的未死者或放弃自杀者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对其处罚应当比一般帮助自杀者更轻。
四、逼迫、诱骗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自己杀人的目的。
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构成故意杀人罪:(1)行为人确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2)其行为在特定条件下足以导致他人死亡。上面已经提到的,行为人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对方自杀,就属于在特定条件下足以导致他人死亡且有主观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两个条件缺乏一个,就不构成本罪。
五、特殊情况
自杀者是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此时,自杀者无法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教唆者(包括相约自杀、帮助、逼迫、诱骗者)相当于间接正犯,利用对方的无知间接剥夺对方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可见,根据一般逻辑应对他人的自杀行为负道德责任的人不一定也负法律责任,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我们更应该加强自己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对自己的生命负责。
来源:文旅集团 汤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