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杜绝高空抛物,爱护你我生命
发布时间:
2023-11-14
来源:
风险管理部
作者:
汤雪薇
一、社会现象
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
2019年9月,临海一所小学的彭老师走出教室去水槽洗抹布时,被一个装满废品的化肥袋砸中倒地,左肩、颈部多处挫伤;2020年10月26日,男子和内弟一起安装排水管时,为图省事将钢管从高空扔下,却不慎将内弟砸死;今年8月25日,河南郑州一小区内4个月大的女婴被高空扔下的烟头烫伤……高空抛物因为其危害性大、现象普遍,而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图源:人民日报)
二、法律责任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有详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明确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高空抛物”现象中,有以下法律责任:
(1)由实施高空坠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干净、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请大家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倡文明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