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一典:幼儿、小学生在学校遭受人身侵害,家长应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21-02-26
来源:
作者:
李刚有一儿一女,女儿小红今年4岁,在上幼儿园大班;儿子小明今年9岁,在上小学三年级。
一、如果小红和小明在老师组织排队去吃饭的时候,由于人群拥挤、队伍混乱,而被挤倒在地,撞破了手肘,李刚可以向幼儿园和小学追责吗?
1.《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小红今年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李刚可以请求幼儿园对小红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2.《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今年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李刚无法请求小学对小明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李刚提出并证明小学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比如当时老师有急事离开了队伍,却未及时请别的老师代替管理学生。
二、如果小红和小明在幼儿园和小学里,都因校园霸凌而受到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李刚可以请求由施暴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和小学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时,受侵害的主体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