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你平时用的表情包,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发布时间: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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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你平时用的表情包,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甄嬛、依萍、尔康……你的手机里是否也存着这些人的表情包?然而,这些表情包可能构成对饰演者的侵权。作为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一直不为我们所熟知。今天,我们就以“葛优躺”引发的一件案例为引,带领大家了解一下肖像权的基本规定。
一、典型案例:葛优诉广州贺之桃桃商贸有限公司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
被告在微信公众号推送抠图软件介绍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原告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图像用以演示软件如何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来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辩称“葛优躺”图像来源于电视剧我爱我家,在网络上广泛流行使用,并且文章来源网络转载,是在不知原创文章侵权的情况下转发。被告与文章中的软件没有合作关系,不存在商业目的。而且文章点击数量少,关注度有限。被告没有主观恶意,也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法院认为表演形象也在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内。虽然“葛优躺”造型成为网络热点,但被告使用图片进行了宣传,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使用性质,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二、法条解读
《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可见侵犯公民肖像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自不必说,在葛优案中,法院判决时就“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了分析。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目前,《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代表着即使现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有人不经葛优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了葛优的肖像,都将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这一修改体现了我国司法对肖像权保护的加强。
像“葛优躺”这样流传颇为广泛的表情包还有许多。不过只要不是太过分,或许赵薇、撒贝宁、药水哥等人也懒得和广大娱乐群众打官司,就私下里对家人朋友们使用表情包来说,应该还是安全系数较高的。
文旅集团 汤雪薇
2021年7月29日